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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2014年武汉大学“振兴杯”大学生足球比赛竞赛规程

日期:2014-09-26 00:00    来源:    访问次数:

2014年武汉大学“振兴杯”

大学生足球比赛竞赛规程

一、 主办单位:

武汉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

二、承办单位:

武汉大学体育部

三、协办单位:

武汉大学大学生体育协会

武汉大学学生会体育部

四、竞赛时间、地点

2014年10月25日至11月20日 武汉大学足球场(桂园体育场、信息学部体育场、工学部体育场)

五、参赛单位:

以院(系)为单位组队参加比赛

六、参赛办法:

1、运动员资格:运动员必须身体健康,且为参加全国统一高考、武汉大学录取的正式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、研究生以及留学生(不含网络生、成教生、分校生)。运动员只能代表自己所在院(系)参加比赛。

2、报名:每队限报领队1人【必须由院(系)负责人担任】,教练员1人,运动员22人(留学生回各院系参加比赛,不单独组队,每队限报留学生5名,上场3名),未报名队员不得参加比赛。各参赛队须将电子版和纸质报名表加盖院(系)公章,于10月17日下午16点30分以前报送联席会上。并于10月17日下午16点30分在桂园风雨馆会议室召开各院(系)领队、教练员、裁判员、体育部长联席会议。

七、竞赛办法:

1、本次比赛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《足球竞赛规程》。

2、本次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。

第一阶段:采取分组循环,根据去年联赛的比赛成绩,将前八名的队设为八个种子球队,然后将其它院(系)经过抽签分入八个小组里,分别进行单循环赛,小组前两名进入第二阶段比赛。

第二阶段:采取淘汰赛,一场决出胜负。若全场比赛踢成平局不进行加时赛,将采取罚球点球决定胜负。A1-F2、B1-E2、C1-H2、D1-G2、E1-B2、F1-A2、G1-D2、H1-C2,直至决出冠、亚军,5-8名将不再进行比赛,并列第五名。

3、第一、二阶段的比赛时间为80分钟,上、下半场各40分钟,中场休息不得超过10分钟,比赛人数为每队11人。比赛使用5号足球,在标准的足球场进行。

4、每队己报名且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均可上场比赛,每场比赛必需带学生证由裁判员认证后方可参加比赛,比赛开始前15分钟教练员必须填写好11人上场队员名单和7名替补名单交与裁判员。每场比赛可替换6名队员。队员一经替换出场,不得再次上场比赛。

5、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穿布面胶钉鞋或皮面碎钉草地鞋,不准戴护腿板,并须穿着统一、且有明显号码的比赛服上场比赛,否则不允许上场比赛,队长须佩戴袖标。

6、运动员累计获两张黄牌或一张红牌都将停赛一场,第一阶段运动员所获的红、黄牌将自动带入下一阶段的比赛。

八、比赛计分和决定名次:

1、每队胜一场得3分,平一场得1分,负一场得0分,比赛结束计分多者列前。

2、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,则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:

(1)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,名次列前;

(2)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,名次列前;

(3)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,名次列前;

(4)积分相等队在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,名次列前;

(5)积分相等队在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,名次列前;

(6)以抽签的方法决定名次。

(7)凡弄虚作假、冒名顶替者,取消该队比赛资格,判对方以3:0获胜。如该场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:0,则以当时的实际比赛结果为准。同时进行通报批评。

(8)在比赛中,若比赛队弃权或罢踢,取消该队应得名次,全部比赛成绩以0:3或当场最高比分负计算,并视情节给予处罚,决定权在仲裁委员会。

(9)各队在比赛日时必须按时到场比赛,凡超过比赛开始时间15分钟的将以弃权论处。

九、资格审查:

1、资格审查由仲裁委员会在比赛前、比赛中、比赛后对参赛运动员的学生证认真核查,如在比赛中、比赛后发现有不符合比赛资格者,将取消本人和其所在队的所有比赛资格和成绩。

2、凡对参赛运动员(队)的资格有异议者,需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经领队签字的《申诉报告书》,方可受理。

十、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:

1、录取前八名进行奖励;

2、大会设“精神文明运动队”三名,具体颁发另定。

3、大会设“最佳运动员、最佳射手”各一名。

十一、裁判员:

裁判长和裁判员全部由老师和学生担任,个别场次拟聘请高级别的裁判员执法。

十二、设仲裁委员会,其职责按《仲裁委员会条例》执行。

十三、设资格审查小组,负责审查和监督运动员资格问题。

十四、如遇雨,请到桂园风雨馆看通知或打咨询电话:13517126886(曾老师)、13986204977(敖老师)。

十五、本规程未尽事宜,另行通知。本规程解释权属武汉大学体育部。

武汉大学体育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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